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风华高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吕、金双圆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风华高科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风华高科董事会根据2025年8月2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
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14:30在广东省肇庆市风华路18号
风华电子工业城1号楼会议室召开。
风华高科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风华高科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
人,均为2025年9月5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风华高科的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
总数为273,743,517股,占风华高科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558%。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639人,代表股份数167,135,618股,占风华高科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4.5653%。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区荣亮、黄题龙出任计票人及监票人,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风华高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872,954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1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69,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59%;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858%。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876,254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25%;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73,2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78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25%。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919,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23%;反对760,
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16,3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47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89%。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503,054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1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00,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09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7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等相
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是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张 吕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金双圆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