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通过投资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他利益,
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
票投资和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
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
会审议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
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进行可行性分析,内
审部门提供协助。业务部门将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的,按本制度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报董事长、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决策机构就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
出决定:
(一)对外投资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
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对外投资事项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对外投资事项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
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对外投资事项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
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投资决策,
由总经理根据相应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
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
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项目的
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
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
的审计;
(四)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
内部审计,并向总经理办公会、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和意见;
(六)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
工验收报告(如有)或其他文件报送总经理办公会、财务部门并提出审结申请,
由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
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
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
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
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
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其章程或者其
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当适用前两
款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
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照本制度第
十二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
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
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
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公司内部审计
部每个季度对子公司进行一次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对公司所有
的投资资产,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
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五章 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
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
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管理制度规
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
任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特别注明,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
“过”、“不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中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