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科技: 汉邦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0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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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的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
尽责,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公司须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提
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
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至少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提名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
经验。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由董事会任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提名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
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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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最近3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
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
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
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委员任职期间如辞去公司董事、委员职务或不符合公司董事、委员任职资格的,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等,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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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经召集人召集,或经非召集人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
议。若经非召集人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5天内召集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方式可选择: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
信、即时通讯工具、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等,但应保证会议资料能同时送达。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2日以前;但遇到紧急情况时,在确认全
体应当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已收到会议通知后,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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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资料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且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1名委员最
多接受1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受托人姓名;
  (二) 委托事项;
  (三)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四) 授权期限;
  (五)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
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特快专
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
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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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
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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