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及《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受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洪城环境”)委
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李沛律师、雷萌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
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了《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含网络投票事宜)予
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邵涛先生主持会议;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截至 2025 年 9 月 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3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25,258,8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180%,其
中: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00,955,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24,303,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84%。以上通过网络投
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4,303,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8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424,064,316 99.7191 1,146,320 0.2695 48,180 0.0114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424,155,656 99.7405 1,062,680 0.2498 40,480 0.0097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419,956,289 98.7531 5,259,947 1.2368 42,580 0.0101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419,942,089 98.7497 5,273,647 1.2401 43,080 0.0102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419,928,189 98.7464 5,287,547 1.2433 43,080 0.0103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424,025,156 99.7099 1,132,180 0.2662 101,480 0.0239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419,842,989 98.7264 5,312,747 1.2492 103,080 0.0244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419,906,089 98.7413 5,306,847 1.2479 45,880 0.0108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是否当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表决权的比例(%) 选
关于万锋先生辞去公司董 419,599,528 98.6692 是
事、增补李昊先生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关于毛艳平先生辞去公司 419,583,235 98.6653 是
董事、增补蔡翘先生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变 更公司注册 23,200,502 95.4609 1,062,680 4.3725 40,480 0.1666
程的议案
关于选 举董事的议
案
关于万 锋先生辞去 18,644,374 76.7142
公司董事、增补李昊
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关于毛 艳平先生辞 18,628,081 76.6472
去公司董事、增补蔡
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议案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