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
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准备阶段、申请阶段、
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境内下属各企业(包
括子公司、分公司)。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
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
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
利益。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
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
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
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
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
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向
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八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
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
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
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
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
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
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
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
正、通报批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
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
  第十三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
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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