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 关于医养板块民非机构解除合同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0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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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公告编号:2025-049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上海仁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仁杏”或“仁杏健康”)为上
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孙公司霍尔果斯仁恒医养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霍尔果斯仁恒医养”)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公司为原审第三人(反
诉第三人)。
  ● 涉案的金额:0元。
  ● 是否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公司诉请未获法院支持,各民非机
构单方面解除管理咨询协议、拒绝支付管理费,公司未来预计将无法获得医养板块中关
于民非机构的经营收益。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医养板块各民非机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3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9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上海仁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公司以人民币60,000.00万元收购上海仁杏100%股权,上海仁杏包括下属
自营机构6家及上海仁杏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外部机构(民非机构)8家(苏州市吴江区
盛泽慈爱护理院、南通市崇川区常青乐龄老年护理院、南京市鼓楼区侨馨人家养老公寓、
南京侨馨护理院、苏州吴江惠生护理院、绍兴复康医院、上海瑞通护理院、杭州富阳瑞
丰老年医院)。除杭州富阳瑞丰老年医院外的7家民非机构,上海仁杏对其拥有经营管
理权,并通过向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获得经营收益。
理咨询服务”转让协议》,上海仁杏将其在“原管理咨询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
部转让给霍尔果斯仁恒医养。同日,各民非机构与霍尔果斯仁恒医养签署了《管理咨询
服务协议》。
  (二)诉讼基本情况
司严重违约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告知函》《合同解除通知书》,单方面通知解除与霍
尔果斯仁恒医养签订的《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拒绝支付咨询管理服务费,使公司无法
获得来自各民非机构的经营收益。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公司根据《民法总则》《民法
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就与各民非机构签订的《权益
转让协议》《管理咨询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提起了诉讼。具体如下:
  (1)诉请:判令上海仁杏与被告中金瑞华(上海)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嵘、
华宇明、徐敬云、周立红、丁志旺、上海瑞通护理院于2019年1月4日签订的《上海瑞通
护理院权益转让协议》及《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无效。(案号:(2023)沪0104民初21475
号)。(2)诉请:判令上海仁杏与被告中金瑞华(上海)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杨
嵘、华宇明、徐敬云、周立红、杜春华、孔新宇、南京侨馨护理院于2019年1月7日签订
的《权益转让协议》及《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无效。(案号:(2023)沪0104民初30874
号)。(3)诉请:判令上海仁杏与被告中金瑞华(上海)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杨
嵘、华宇明、徐敬云、周立红、杜春华、孔新宇、南京市鼓楼区侨馨人家养老公寓于2019
年1月7日签订的《权益转让协议》及《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无效。(案号:(2023)沪
有限公司、杨嵘、华宇明、徐敬云、苏州吴江惠生护理院于2019年1月9日签订的《苏州
吴江惠生护理院权益转让协议》及《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无效。(案号:(2023)沪0104
民初30873号)。(5)诉请:判令仁杏健康与被告苏州盛颐健康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杨嵘、华宇明、徐敬云、周立红、高建荣、苏州吴江盛泽慈爱护理院于2019年1月9日签
订的《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慈爱护理院权益转让协议》及《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无效。(案
号:(2023)沪0104民初30872号)。(6)诉请:判令仁杏健康与被告南通常青乐龄老
年护理院管理有限公司、杨嵘、华宇明、徐敬云、孔新宇、顾淼、南通市崇川区常青乐
龄老年护理院于2019年1月8日签订的《南通市崇川区常青乐龄老年护理院权益转让协议》
及《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无效。(案号:(2023)沪0104民初30877号)。(7)诉请:
判令仁杏健康与被告绍兴佰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杨嵘、华宇明、徐敬云、龚斌恩、董
金山、绍兴越城复康护理院于2019年1月9日签订的《绍兴复康医院权益转让协议》及《管
理咨询服务协议》无效。(案号:(2023)沪0104民初30876号)。
泽慈爱护理院、苏州吴江惠生护理院、南京侨馨护理院、南京市鼓楼区侨馨人家养老公
寓的全部反诉请求。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
(2025)沪01 民终7979 号)。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医养板块部分民非
机构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4)以及2022年至2024年各期定期
报告和《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
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04)。
事判决书》,现将相关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二、诉讼判决结果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仁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吴江盛泽慈爱护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吴江惠生护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侨馨护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市鼓楼区侨馨人家养老公寓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越城复康护理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中金瑞华(上海)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苏州盛颐健康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佰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常青乐龄老年护理院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徐敬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高建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孔新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杨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周立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斌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华宇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常青乐龄老年护理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志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瑞通护理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金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杜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霍尔果斯仁恒医养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反诉第三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反诉第三人):上海佰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二)二审判决结果
人苏州吴江盛泽慈爱护理院负担40元,由上诉人苏州吴江惠生护理院负担40元,由上诉
人南京侨馨护理院负担40元,由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侨馨人家养老公寓负担40元,由上
诉人绍兴越城复康护理院负担40元。
  三、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及后续应对措施
  (一)鉴于公司诉请未获法院支持,各民非机构单方面解除管理咨询协议、拒绝支
付管理费,公司未来预计将无法获得医养板块中关于民非机构的经营收益。
  (二)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2021 年度各民非机构确认咨询管理费收入
合计约 5665.43 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占公司 2021 年总营业收入的 15.63%。自 2023
年 7 月各民非机构单方面解除管理咨询协议、拒绝支付管理费后,公司医养板块通过加
强对自营护理机构的管理,优化服务、增设临床业务板块,运营效率得到了提升,一定
程度上弥补了因无法获取民非机构经营收益的损失。
  (三)2019 年,公司以 6 亿元的对价收购医养板块,从关联方处受让上海仁杏的
股权。该次关联交易的商业目的,资产评估的基础,以及利润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就是向包括各民非机构在内的医养机构收取咨询管理服务费。各民非机构单方面解除
《咨询管理服务协议》后,公司无法通过管理上述各民非机构收取相关咨询管理服务费,
可能造成公司利润重大损失。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已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对各民非
机构管理咨询服务费未来经营收益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不会对公司 2025 年归属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对目前法院判决表示不服,将会积极委托律师继续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
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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