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科科技: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00: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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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充分维护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
的资产收益等权利,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
操作性,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保证股利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
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爱科科技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的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未来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发展战略规划、持续经营
能力和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等因素,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特制订本规划。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
例进行分配。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进行分红: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
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
项规定处理。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规划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
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
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
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20%;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
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
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
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规划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
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和透明等。
  八、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
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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