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地香江: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00:05:3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5-09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
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谢晓东、赵钱波、杨哲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5〕167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就具体内容公
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谢晓东、赵钱波、杨哲一:
  经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正确计算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金额、内部交易抵销不完整等问题,导致 2023 年
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
确。
认为使用权资产。该使用权资产在装修期间的摊销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但公司计入了“在建工程”科目;同时,该使用权资产在非装修期间的摊销应费
用化处理,但公司仍进行了资本化处理。上述错误导致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1)中国移动(河南郑州航空港区)数据中心二期工程大机电二期工程机
电施工项目于 2023 年第四季度完工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公司于 2024 年第四
季度才确认收入,导致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
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国家先进计算产业创新中心南京基地 5 号楼数据中心机房基础设施设
备采购项目二期一阶段于 2023 年第三季度完工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公司于
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3)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销售 4 台柴油发电机
组,2023 年第二季度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公司于 2024 年第一季度才确认收
入,导致 2023 年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4)公司向青岛攸能创有限公司销售 1060 台智能备电储电系统,2023 年
第四季度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公司于 2024 年第一季度才确认收入,且未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审慎确认收入,导致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5)新办公楼弱电信息系统建设及机房搬迁工程项目于 2023 年第三季度完
工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公司于 2024 年第一季度才确认收入,导致 2023 年第
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
数据披露不准确。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对上述事项予以更正。
  公司上述会计差错导致 2023 年中期报告、年度报告、2024 年中期报告披露
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
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城地香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谢晓东于 2021 年 7 月至 2024 年 6 月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对任职期间相关
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
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谢晓东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赵钱波于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11 月任公司财务总监,对任职期间相关事
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
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钱波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
  杨哲一于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6 月任公司财务总监,对任职期间相关事
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
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哲一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公司全体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避免此类事件再次
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城地香江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