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特科技: 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00:03:1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
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常务副总裁 1 名。
  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
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
  公司应与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裁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
如下:
  (一)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常务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
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总裁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
决定。
  第十二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第三章    职权
  第十四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总裁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超
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
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六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的,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   常务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总裁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按各
自的分工对总裁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副总裁职权:
  (一)协助总裁工作,并对总裁负责;
  (二)按照总裁决定的分工,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裁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裁
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
证其真实性;
  (四)按照总裁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就财务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裁提出建议;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负
相应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裁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义务及职责划分
  第二十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二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
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的日常业务公函,由常务副总裁以上管理人员
(含常务副总裁)签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管理的具体规章由总裁签发,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经董
事会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员工的聘任,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由总裁(或经授权
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部门负责人的任命,由分管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报总裁签发。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裁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提出报告。总裁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
  总裁除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外,还应在重要、重大临时事项
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向董事会
的报告应分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总裁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总裁应向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业务工作报告,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
资产报损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年度银行信贷计划等经营报告;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等再融资工作进
展情况;
     (四)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五)资金运用及盈亏情况;
     (六)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七)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八)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事
项;
     (十)总裁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
按照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检查。
                  第六章 总裁办公会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总裁负责下的总裁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提交总裁办公
会审议,除了应该由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项外,由总裁办公会做出
最后决定。
  第三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组成人员为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裁办
公会议题,总裁可要求其他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总裁办公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月上旬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裁临时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裁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由总裁主持,总裁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常务副
总裁主持会议。相关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总裁办公会议,应向总裁或主持会议的常
务副总裁请假。
  第三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会务工作由总裁办公室负责。总裁办公会议程及出
席范围经总裁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前三天通知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出席者。各
部门需提交总裁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前五天向总裁办公室申报,由总裁
办公室请示总裁后予以安排。
  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阅知。
  第三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议题包括但不限于:
  (一)传达学习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指示、决定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办法;
  (二)拟定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报董
事会审批;
  (四)拟定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五)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方案、福利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
划,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六)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七)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八)听取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述职报告,研究制定对中层管
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的业绩考核和激励政策;
  (九)总裁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做出,经总裁
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会议纪要或决议内容主要包括:会别、
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形成的决议。会议纪要
或决议由总裁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凡
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会议结束后由总裁办公室负责收回。
  总裁办公会由总裁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总裁办公会记录保存 10
年。
  第三十七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会议内容和
议定事项。
                  第七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八条     对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另行制订。
  第三十九条     公司总裁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责的,董事会应责成
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总裁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
罢免总裁的职务。
  总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
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责的,
总裁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总裁
应当提请董事会罢免其相应的职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总裁应当提请董
事会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公司原《总经理工作细则》
同步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
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件
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裁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鸿特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