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博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0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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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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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
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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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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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八条   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
事务。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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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营运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
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其职责主要包括: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和实施;
   统的培训;
   的培训和指导;
   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管理的制度,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
   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和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
   媒体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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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投资者动向;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及金融业发展动
   向、货币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
   略;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决策
   参考;
   印刷、报送、披露工作,以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的披露;
   者关系活动计划,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并邀请新闻媒
   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将投资者对
   本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本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保持经常性沟通,提高投资者对本公司的关注度;
   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参与更新网上本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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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流;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息;
   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
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
成本。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以及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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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等渠道和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
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存
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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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
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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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
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
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
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进
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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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
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方面;
   场的运作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将随着投资者关系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
或补充。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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