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博科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0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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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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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常州朗博密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拟
定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工作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
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
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
配方案须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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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配工作的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提供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
力及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
受本条款限制)。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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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该回避。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为本人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
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该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并申请在表决时回避。如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他委员一致认为该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实质性影
响,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本次表决。但公司董事会认为前述有利害关系的
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并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
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参加表决的人数少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人数,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内容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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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
同。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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