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博科技: 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00: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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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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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制度
  为规范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
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
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
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前款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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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
   公告等;以及证券主管部门及相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等文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规章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送
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
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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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的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
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董事会的全体成员为信息
披露内容的责任人,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来履行这一责任。全体董事保证公开披露的
文件内容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
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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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
   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
   的资料,其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为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且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对按规定
应当上网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披露。公司应将
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供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
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并在公司正式披露该信息之前不向任何第三人透露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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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部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澄清和解释,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其操办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告知
董事会秘书,以保证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统一和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资产收购与出售公告、
股票异常波动公告、澄清公告等属于法律法规要求的一般性公告和重大事件公告)
如经相关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并根据董事长或董事
长指定的董事的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相关证券交易所,按其要求做出解释
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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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
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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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以外的临时报告: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确认;
      (2)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
            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
            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长审
            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或公司董事长确认,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
      签发。
      到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
      有权制止。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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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外报登记制度。各相关部门在对待其各自对口政
府部门报送资料的要求,在报送前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并登记备查。登记时需注明
报送单位、报送部门、报送资料内容、时间、经办人等。董事会秘书在审批时应分
清重点、区别对待,并将每年必须报送的单位固定下来,不再随意增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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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
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
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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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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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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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格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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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章 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
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
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并
注意相关拟披露信息材料的保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以获取不当利益。
  第四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
员和信息。
  第四十三条    由于工作失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的,应当追究其责任,直
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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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要设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及董事、高管履行
职责的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
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审核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该等规定相抵触,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并确保始终遵守适用该等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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