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博科技: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00: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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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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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
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
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公司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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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当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
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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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
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
  (四)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
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
受本条款限制)。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
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认为本人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的,应当及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披露该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并申请在表决
时回避。如果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其他委员一致认为该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
生实质性影响,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本次表决。但公司董事会认为前述有
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并要求无利
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因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参加表决的人数少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人数,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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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有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以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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