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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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公司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尚未披露的
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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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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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在公司内
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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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指定专人
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
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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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须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
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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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
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相关部
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
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
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七条 在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降
职、留用察看、辞退等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
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理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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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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