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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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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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星期四)在张家港
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 11 号)召开。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放律师、王
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媒体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的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24)。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
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参与会议的股
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项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3:00,在张家港市华昌东方
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 11 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1 日上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
凭证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389,579,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066%。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37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372,56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9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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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议案相符,无新增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根据会议通知,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进行了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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