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
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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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六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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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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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
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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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如预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述第 1 项第(1)至(3)种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触及前述第 1 项第(4)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公司触及前述第 1 项第(6)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八条 公司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公告内容应当参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规定,且
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当包括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以
及第三季度(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的业绩情况;如当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当年
半年度业绩发生盈亏变化的,还需要特别注明。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告;
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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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业绩的
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如“一定幅度”“较大幅
度”“较高”等词语来代替。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应当充分披露包括业绩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
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
绩预告准确性的,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公司可以通过区间或者确数两种方式进行业绩预计,对于以区间方式进行
业绩预计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 50%,即[(上限金额-下限
金额)/下限金额] 应不超过50%,鼓励不超过 3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应当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者财
务状况与此前预计的状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修正公告:
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
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
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 1 亿元);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
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
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 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 20%;通过确数方式进
行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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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已发布的业绩预告中遗漏业绩预告情形的(例如,
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进行业绩预告,
实际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
期末净资产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
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就遗漏情形进行补充预告:
(1)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
(2)半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7 月 15 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
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作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
及其影响程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上述第(3)种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
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上述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
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
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
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
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
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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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
订公告的,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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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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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规
定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
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
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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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
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
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提供。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
意见书全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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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
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
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八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
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
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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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
要求披露信息。
(四)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
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五)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用
电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
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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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 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
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
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
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
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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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
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六十七条 股东咨询电话: 010-68249356;
电子邮箱: IR@shijigroup.com.cn.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有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或本制度披露
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超过” 、“以内”都含本数, “少于” 、“ 低
于” 、“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并报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