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基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1 21: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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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
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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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
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深交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的规定对每个账
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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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
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
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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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内;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
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于其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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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以自己
名义开户的股票账户进行清理,如实申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杜绝出借账户行
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
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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