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及敏感信息内部管理制度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及敏感信息内部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敏感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及敏感信息内部管理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承办重大信息及敏感信息
内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或即将出现以下情形或事项时的相关信息: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提出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五)关联交易事项: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七)其它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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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大风险事项:
(九)重大变更事项:
(十)控股股东及大股东变化变动事项
第六条 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上述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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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
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基于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
适用该条规定。
第九条 其它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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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重大风险事项:
账准备;
查;
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
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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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及大股东变化变动事项
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审核、披露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士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
报告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
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也可指定专人负责相应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一般信息的报告、文件传递等工作。
第十四条 报告人应在获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
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
人重大误解之处。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
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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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
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
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的建
议。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前款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
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报告人报告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的,报告人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报告人收集相关信息时,报告人应当
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九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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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情况;
相关付款安排;
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本节所称报告人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
方式通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
本节所称报告人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供文件资
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达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的工作人员,并由相关人员作好收件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
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章 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与披露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敏感信息是指与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对公司证
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事项有关的各类信息,包
括:(1)与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信息相关的信息;(2)新闻媒体对于公
司的有关报道;(3)有关公司的市场传闻信息;(4)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或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敏感信息归集、排查
的具体工作。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参股公司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
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对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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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
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本公司的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
未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及经济处罚;但并不
能因此而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
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自检,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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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O 二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