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事
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东会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
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
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
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深交所授权信息公司接受公司委托,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
司通过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
服务协议。
第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不予配合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自行办理股东会
网络投票事宜。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
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
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提供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
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一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62939”;
(二)公司投票简称为“长城投票”,或者以股东会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
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
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
或者名义持有人。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
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
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
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
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
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
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
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
第十九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
见。
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
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
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二十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
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
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
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
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
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
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
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
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
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
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
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
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
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
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
的投票。
第二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
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
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
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现在或者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