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股份: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1 2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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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华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0
债券代码:240807    债券简称:华阳 YK01
债券代码:240929    债券简称:华阳 YK02
债券代码:241770    债券简称:24 华阳 Y1
债券代码:241771    债券简称:24 华阳 Y2
债券代码:241972    债券简称:24 华阳 Y4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
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2号),因公司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阳集团”)2021年非经营性占用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金,
导致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华阳集团立案。
   公司于2025年7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号)。
   近日,公司从控股股东华阳集团获悉,华阳集团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现将该决定
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潞化科技或上市公司)、华阳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应当事人樊宗莉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樊宗莉及其代理人的
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华阳集团、高 彦清、樊宗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技控股股东。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30日,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
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1,126,449,959.33元
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构成控
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潞
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2021年半年度报告、
  潞化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华阳集团,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划转潞化科技账户资金,形
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潞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
度报告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高 彦清,负责华阳集团财务、上市公司统筹协调等工作。高 彦清未审慎
关注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未对潞化科技的资金管理作出合理安排,导致在未
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资金被华阳集团两次划转,高 彦清上述
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樊宗莉,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樊宗莉在未经潞
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按照高 彦清的安排,于2021年4月16日划转上市公司账
户资金,对华阳集团占用潞化科技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直接导致
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
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樊宗莉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的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樊宗莉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遗漏了樊宗莉的身份信息,对其职责描述失实,且对樊宗莉的调查程
序不当,证据不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
未认定2021年6月30日资金划转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综上,樊宗莉请求不予
处罚。
  我局认为,综合在案证据,樊宗莉时任返聘的金融专员,延续返聘前的
领导分工,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按照相关安排,于
用潞化科技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与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之间具
有直接因果。本案调查程序正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2021年6月
定无关。综上,我局对樊宗莉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高 彦清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对樊宗莉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
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
罚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发布的信息均
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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