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商集团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华隽律师事务所
HUA JUN &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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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商集团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姚远、黄龙茂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
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
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十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 2025 年中期
利润分配预案》《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关于拟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其中《武商集团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
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关于拟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共四项议案拟提
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武商集团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以下
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联系方式
等,并附有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同时,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法律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规定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武商 MALL A 座 8 楼会议室(武汉市解放
大道 690 号)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15
- 9:25 , 9:30 - 11:30 和 13:00 - 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21 人,代表股份 344,733,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70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2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333,840,183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26 %。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14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011,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8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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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43,953,370 99.7738% 731,430 0.2122% 48,400 0.0140%
中小股东 13,231,320 94.4343% 731,430 5.2203% 48,400 0.3454%
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43,898,530 99.7579% 732,670 0.2125% 102,000 0.0296%
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43,695,430 99.6990% 960,570 0.2786% 77,200 0.0224%
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43,625,330 99.6786% 1,018,170 0.2954% 89,700 0.026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参会股东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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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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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顾俊
经办律师:姚远
经办律师:黄龙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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