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德新材: 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1 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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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和《广东奇德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
售期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不得解除限
售的情形。
制性股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59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公司《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同意公司为 75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的 159,780 份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事宜;同意公司为 59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
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141,270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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