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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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海融合防务
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章
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天海防务相关工
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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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
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其他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
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据有关政府部门、天海防务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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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上刊登了《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项,还载明了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 14:45 在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 518
号 10 号楼 8 楼学术交流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何旭东先
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 年 9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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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股东会通
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对象为: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99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337,512,7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317%。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568,750 股。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9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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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2025
年8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人员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并在本次股东会中进行审议。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
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会通知》列明事项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股东会通知》列明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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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4项,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2,873,7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305,0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81%;反对82,408,163股;弃权2,230,785股。
(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52,805,4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236,6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615%;反对82,397,513股;弃权2,309,785股。
(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52,773,2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204,4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349%%;反对82,413,113股;弃权2,326,385股。
(3)《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45,747,8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179,1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262%;反对89,375,163股;弃权2,389,68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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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44,608,8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040,0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44%;反对90,519,613股;弃权2,384,285股。
(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244,248,0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679,2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860%;反对90,898,013股;弃权2,366,685股。
(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44,593,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024,7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17%;反对90,538,813股;弃权2,380,385股。
(7)《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244,640,2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071,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04%;反对90,432,163股;弃权2,440,285股。
(8)《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45,945,0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376,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892%;反对89,274,263股;弃权2,293,38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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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245,777,0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208,2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503%;反对89,368,213股;弃权2,367,485股。
(10)《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243,891,9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323,1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916%;反对91,113,613股;弃权2,507,185股。
(1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44,133,2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564,4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11%;反对91,049,813股;弃权2,329,685股。
(1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45,867,2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298,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249%;反对89,335,863股;弃权2,309,585股。
表决结果:同意243,939,9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371,1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313%;反对91,374,213股;弃权2,198,58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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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252,520,6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951,8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261%;反对82,844,298股;弃权2,147,800股。
以上议案中,议案1.00、2.01~2.02、3.00为特别决议议案,其余议案均为普
通决议议案。根据表决情况,所有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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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龚 劲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刘心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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