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1 19: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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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404        证券简称:长虹华意             公告编号:2025-051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1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限公司会议室。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8 人,代表股份 222,405,73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5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15,684,48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8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7 人,代表股份 6,721,2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5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9 人,代表股份 6,809,45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7 人,代表股份 6,721,2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57%。
会议,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277,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33%;
反对 3,080,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52%;弃权
份总数的 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80,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5.2415%;弃权 47,7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16%。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即日起,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即行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及
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监事杜方敏女士仍在公司任职,何效文先生、柴勤女士将
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何效文先生和柴勤女士未持有公司
股票;杜方敏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 59,900 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继续严格
按照《公司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276,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31%;
反对 3,081,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54%;弃权
份总数的 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80,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5.2489%;弃权 47,8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31%。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277,3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34%;
反对 3,080,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51%;弃权
份总数的 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81,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5.2401%;弃权 47,7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16%。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常晖、娄晓丹
  (三)结论性意见: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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