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8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
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5]19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清岛、栾承连:
经查,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1-11月实
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13,261.89万元,比2024年4月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金额超出3,585.58万元,超出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于2024年12月27日补充审议,12月28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的规定。董事长施清岛、董事会秘书栾承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违规情形承担
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
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
为戒,公司内部已经做出了深刻检讨并整改,进一步完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与流
程,督促各部门和子公司严格落实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日常关联交易常态化跟踪,达到披露
标准时立即履行审批程序并公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
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