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锦富技术
保荐代表人姓名:邓伟 联系电话:021-23185902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翔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保荐代表人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共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项目 工作内容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0次(未现场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未现场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不适用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号)。
际建设进度及市场需求情况,在保持投资用
途及投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对石墨烯
散热膜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5年11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月延期至2027年5月;
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供应商厦门市中智信
联实业有限公司、客户厦门炬煜实业有限公
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2022年3月19日,公
项目 工作内容
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的公告》,对2021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
三季度进行了更正,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根据相关监管认定,锦富技术及其子公司在
该业务中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
关所得不应计入营业收入。2025年6月27日,
公司收到证监会处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
正》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
由于上述业务被认定为不应计入营业收入。
锦富技术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2021年第一
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20.02%、21.14%和20.74%,导致公司
披露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
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因此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内容
如下:一、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
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二、对时任
董事长顾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
罚款;三、对时任财务总监邓浩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四、对时任总经理方
永刚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五、
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审计委员会委员
ZHANG WEI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
款。
通过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保荐机构将持续跟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踪项目进展,督促公司做好募集资金管理工
作;
项目 工作内容
公司已对2021年度、2022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进行差错更正并及时缴纳罚款,保荐机构将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同时做好对财务人员、审计委员
会人员的专项培训,加强审计管理。
(1)培训次数 2次
(2)培训日期
集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类型及相关案例;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常见问题解答、典型违规案例分析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不适用
第4.4.3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 不适用
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深圳证
不适用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
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适用
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不适用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项目 工作内容
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不适用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解决措施
是 不适用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解决措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
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即“交割日”)
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
)承
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
司国泰海通,自 2025 年 3 月 14 日合并交割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日后,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
况
措施情况如下:2025 年 5 月 23 日,因中鼎恒
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相
关规则要求和深交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
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
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国泰海通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
分。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
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
邓 伟 金 翔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