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大厦 10 楼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条件成就及本次部分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5
三、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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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2F20230465-5 号
致: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安杰思医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思”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安杰思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声明如下:
计划有关的事实,根据安杰思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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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
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查,查阅了《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
及其他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
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材料一起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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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条件成就及本次部分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
事项的独立意见》,对《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杭州安杰思医
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安杰思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夏立安先生
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8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
或个人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e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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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自查。因公司上市交易尚不满六个月,实际查询期
间为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日2023年5月19日至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
前一日2023年8月15日,期间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
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杭州安杰
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
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
以2023年9月7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以70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授予39.15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
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为2023年9月7日,并同意以7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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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39.15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
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一致同
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
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
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
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人员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
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管理办法》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
的授权,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调整为47.59元/股(四舍
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同意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因离职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个人绩效考核后未达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1,832股限制性
股票作废失效;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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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归属期已达公司层面的考核目标,同时相关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确认本次可归
属股份数量共计14.328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人数64人,
可归属股份数量合计10.3761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人数18人,可
归属股份数量合计3.9524万股)。董事会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张承、韩春
琦、张千一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
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归属条件
成就及部分作废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说明,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
毕,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授
予价格由 48.96 元/股调整为 47.59 元/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授予价格的调整
①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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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根据以上公式,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V)=48.96-1.3735=47.59 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符合《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相关情况
(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
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7 日,因此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 2025 年
(二)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7 日,因此本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5 年
(三) 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考核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形,符合归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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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 符合归属期任职期限要
的任职期限。 求。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 2023-
核目标对应的归属批次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归属期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公司归属系数 100% 公司归属系数 80%
《审计报告》(天健审
第一个归 于 4.75 亿元;或 2023
属期 年净利润不低于 1.79
润不低于 1.95 亿元 6.36 亿元,公司 2024 年
亿元
实现净利润 2.93 亿元。综
第二个归 于 6.41 亿元;或 2024 求满足该项归属条件,公
属期 年净利润不低于 2.29 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净利润不低于 2.49 亿元
亿元 100%。
第三个归 于 8.65 亿元;或 2025
属期 年净利润不低于 2.84
净利润不低于 3.09 亿元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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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
为准。“净利润”以扣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
支付费用前的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值作为计算
依据,下同。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66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个 中,2 名已离职,已不符
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 合激励资格,其获授的
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 17,150 股限制性股票全
股份数量: 部作废失效。
考评等级 激励对象 A B C D 27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
董事、高级管理 评等级为 A,个人层面归
人员、核心技术 属比例为 100%。17 名激
个人层面
人员以及公司认 100% 80% 60% 0% 励对象的个人考评等级
归属比例
定的核心骨干人 为 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员 为 80%。11 名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 的个人考评等级为 C,个
归属的数量×公司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6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无法归属或不 9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评
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等级为 D,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为 0%。前述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后未达
归属条件的合计 44,709
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
失效。
②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中,7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
考评等级为 A,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为 100%;3 名
激励对象的个人考评等
级为 B,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为 80%;7 名激励对象
的个人考评等级为 C,个
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60%;
等级为 D,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为 0%。前述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后未达
归属条件的合计 19,973
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
失效。
(四) 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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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的限
本次归属数量
国 制性股票 第二期可归属
序号 姓名 职务 占获授限制性
籍 数量(万 数量(万股)
股票的比例
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长、总经
理
董事、副总经
理
副总经理 4、
注
工程部总监
注5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59人) 46.83 8.5365 18.23%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54.81 10.3761 18.93%
注:1、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为公司副总经理,因此上表与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披露的《安杰思2023年股权激励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差异。
披露的《安杰思2023年股权激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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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的限制 本次归属数量占
序 国 第一期可归属数量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获授限制性股票
号 籍 (股)
(股)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中 董事、副
国 总经理
中 注3
张千一 董事 29,329 8,797 30.00%
国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 (16人) 87,711 30,139 34.36%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
计
注:1、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露的《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
归属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 因激励对象离职而作废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其不满足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激励对象资格的要求,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合计 17,150 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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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对象的个人考评等级为 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11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
评等级为 C,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60%。9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评等级为 D,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为 0%。前述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归属条件的合计 44,709 股
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
象的个人考评等级为 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7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评等
级为 C,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60%。1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评等级为 D,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为 0%。前述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归属条件的合计 19,973 股限制
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1,832 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股票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归属条件
成就及部分作废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相
关事宜;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预
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归属数量、归属人
数、激励对象及授予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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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等事宜。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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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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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
马宏利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
冯 琳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
汪节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