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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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安徽古麒绒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古麒绒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古麒
绒材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
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发布的《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9,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及其他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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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周三)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
间为2025年9月10日(周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龙池路
(四)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会方式及召
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
持有公司股份共计 82,283,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141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0 人,代表股份 25,449,826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24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三)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3 人,
代表股份 10,576,1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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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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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审议事
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
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07,689,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532,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7,689,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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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0,532,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7,689,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532,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07,689,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532,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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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7,689,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532,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7,689,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532,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7,689,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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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532,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7,689,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532,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2%。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7,683,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526,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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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6%。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7,689,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532,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7,687,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530,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7,682,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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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525,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7,683,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526,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7,689,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532,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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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7,663,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506,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如下:
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
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据,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会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涉及特
别决议事项的议案 1.01、1.02、1.03,已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
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没
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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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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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赵 雯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陈锦苗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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