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动力: 航天动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1 00: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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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议事规则,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缺额时,董事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履行委任程序,补足缺额。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在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审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委员主持。
 (八)审计委员会可以在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九)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会计师;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
以采用电子邮件、电子通信方式发出。
  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口头或者其他
必要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视频或者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当
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属于公司内部文件,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提
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
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司证〔2024〕28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强化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
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
的监督作用,确保公司年报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根据《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进场前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
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
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形成书面意见。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极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
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议事规则,提高工作
效率,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陕西航天动力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特。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
以采用电子邮件、电子通信方式发出。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口头或者其他必要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视频或者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聘请的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需经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
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当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属于公司内部文件,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公司董事长
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陕西航天动力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司证〔2024〕28 号】同时废止。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议事规
则,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薪酬指公司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货币形式发放
的酬金,包括年薪、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条    适用本细则所称薪酬的董事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内部董事、
外部董事,但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相关部门组成,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
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有关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薪酬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所在地域经济发展状
况及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公司薪酬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绩效
评价标准、考核办法、考核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应当体现奖励与惩罚分明、激
励与约束得当的原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以及经营绩效情况;
  (四)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咨询
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特。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电子通信方式发出。
  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口头或者其他
必要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视频或者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
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非委员董
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专业咨询顾问、
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前款列示之外的人员不得列席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当
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属于公司内部文件,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公司
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司证〔2024〕28 号】同时
废止。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议事规则,提高工作
效率,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发展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有效性,完善公司治理,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公司评审小组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评审小组由公司负责规划、投
资、战略与市场管理相关部门组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发展的变化趋势;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对公司拟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
意见建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对公司提交的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发展趋
势的动态分析报告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项目立项后,由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外进行相关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的洽谈,并形成正式的项目方案等资料;
  (四)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正式方案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战略委员会根据总经理办公会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在对前条规定的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提供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工作,由此
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特。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
以采用电子邮件、电子通信方式发出。
  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口头或者其他
必要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视频或者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出席。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相关
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前款列示之外的人员不得列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当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属于公司内部文件,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公司董事长
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陕西航天动力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司证〔2024〕2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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