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动力: 航天动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1 00: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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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
 第四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不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第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
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发布业
绩预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出现
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延期、取消股东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的规定,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通知。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委派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的信
息披露工作。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子公司人员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总会计师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
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
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证券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该部门及该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
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报告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当时常督促公司相关职能
部门做好公司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
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
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应当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证券部以书面文件形式对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和要求及
上报时间;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完成编制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汇总定期报告,并落实有关信息;
 (四)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时间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公司应
当按照预约时间披露;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披露时间的变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说明
理由。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其姓名及理由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予以披露。公司不披露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应当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信息报告责任人将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形成文字稿
件,并收集整理相关备查文件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证券部组织编制临时报告,提交董事长
审查;
  (四)董事长批准后报告董事会全体成员;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上述第(四)项的临时报告信息涉及董事会审议事项,董事会审议即为已履
行报告义务,不经过董事会审议的临时报告事项,需通过专人送达、电话、信息、
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者各子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
应当披露标准的,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
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送重大信息:
 (一)部门、事业部或者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事业部或者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证券部报告本部门或本子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
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发现上述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向上述事件的承办部
门或者承办人询问上述事件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应当及时回答并向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或者其授
权人)审批,并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者人员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检查通知、处罚决定、监管要求)后,应当及时登记文件来源、时间和主要内
容,基于对文件重要性、紧急程度和对公司影响的判断,将文件内容和相关情况
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会同董事长或者管理层决定进行内部通报或
者对外披露事宜。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信息披露
的时间和格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执行。
            第三节 与中介机构的协调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
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节 与投资者、媒体的沟通
 第四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媒体及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进行沟通。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
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予以公开
澄清,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加强财务会计
核算,保证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提供财务信息,总会计师对财
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当发生财务方面的重大事件、
重大进展或者变化,总会计师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统一
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当统一归档以下资料:
 (一)公司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二)公司信息披露涉及的内部审批程序文件;
 (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的相关资料;
 (五)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资质文件、意见、报告、签署的协议
等;
 (六)根据国资监管部门要求,向控股股东报送的公司财务信息;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公司相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义务,造成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时,公司将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因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二)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由公司证券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调查,分清
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罚:
 (一)发生未及时上报信息的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
分,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
罚,按档案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扣发当月工资;
 (二)发生应上报信息未上报或者上报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对负有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
评处分,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在及时获取了上述重大内部信息的情况下
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调查,分清责任,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对负有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按照公司
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六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
可能导致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错误判断和其他误导性的差错
的;
 (二)因违反《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可能导致投资
人、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错误判断和其他误导性的差错的;
 (三)因违反本办法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
可能导致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错误判断和其他误导性的差错
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无法提供合理解
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六)因工作不认真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的。
 第六十一条 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及误导性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百分
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
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第六十二条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
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六十三条 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公司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
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四条 公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要求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内部经济处罚;
 (四)停职学习、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五)开除。
  上述追责措施可以并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决定由董事会作出。
                  第八章   其他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陕西航天动力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司发〔2016〕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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