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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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致: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 在河南省开封市
郑开大道 296 号自贸大厦 B 座 5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张承宜律师、龚嘉驰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股东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
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
布了《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
东会届次、股东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本次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等事项、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其他注意事项及附件。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
证,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
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荆毅民主
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
股份 125,99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7160%。
本所律师通过远程书面方式核查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
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
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在本次股东
会会议上,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
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
布了《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权总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3 人,代表股份 2,497,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89%。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基于上述,并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
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4 人,代表股份
其代表共 113 人,代表股份 2,497,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889%。本次股
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本次股东会经合
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是否涉及 是否特 是否对中
序 是否
议案名称 关联股东 别决议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小投资者
号 通过
回避 议案 单独计票
《关于公司董事会 同意占比(%) /
换届选举暨提名第 同意(股) /
八届董事会非独立 反对(股) /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弃权(股) /
选举荆毅民先生为
非独立董事
选举张克嘉先生为
非独立董事
选举张磊先生为公
独立董事
选举韩静女士为公
独立董事
选举夏治锋先生为
非独立董事
选举宋孟先生为公
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 同意占比(%) /
换届选举暨提名第 同意(股) /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反对(股) /
事候选人的议案》 弃权(股) /
选举郝振江先生为
独立董事
选举张俊先生为公
立董事
选举房晓敏女士为
独立董事
同意占比(%) 99.4981
《关于修订<公司章 同意(股) 127,848,200
程>的议案》 反对(股) 605,600
弃权(股) 39,300
是否涉及 是否特 是否对中
序 是否
议案名称 关联股东 别决议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小投资者
号 通过
回避 议案 单独计票
同意占比(%) 98.6384
《关于修订<公司股
同意(股) 126,743,600
反对(股) 1,710,200
案》
弃权(股) 39,300
同意占比(%) 98.6384
《关于修订<公司董
同意(股) 126,743,600
反对(股) 1,709,900
案》
弃权(股) 39,600
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旭
经办律师
张承宜
龚嘉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