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中精密: 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1 0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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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在认真审
阅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的基础之上,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
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
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核
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均具备《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安排(包括
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绩效考核体系,激
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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