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4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 首发限售股份 ;股票认购方式为 网下 ,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23,094,281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 年 9 月 18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陕西莱特光
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2号),
同意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特光电”)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02,437,58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9,741,846股,占公
司发行后总股本的91.8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695,739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
为 4 名,对应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223,094,2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44%,该部分
限售股原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2022 年 3 月 18 日)起 36 个月。因公
司股票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亚龙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安麒麟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麒麟”)、共青城麒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
下简称“共青城麒麟”)、共青城青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共青城
青荷”)在公司《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作出的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其持有的限售股在原锁定期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
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
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陕西莱特光电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
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王亚龙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
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亚龙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
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
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至少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
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
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
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首发前股份
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
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西安麒麟、共青城青荷、共青城麒麟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
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
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
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
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
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首发前股
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
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
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
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00%;本人在公司任职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
的 25.00%。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
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
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
规定为准。”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关于限售安排无其他特别承诺。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事
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及承办人变更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首发上市项目”)的保荐人,原委
派保荐代表人王家骥先生、刘纯钦先生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王家骥先生因工
作安排原因,不再负责公司首发上市项目剩余持续督导期间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
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王珺珑先生接替王家骥先生
承担公司首发上市项目后续持续督导期间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次变更后,公司首发
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王珺珑先生和刘纯钦先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莱特光电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
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莱特光电对本次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莱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223,094,2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55.44%,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2022 年 3 月 18 日)起 36 个月,因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
承诺履行条件,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共青城麒麟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共青城青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223,094,281 55.44% 223,094,281 0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
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223,094,281 -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