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
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当
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
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
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
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在公司网站开
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并及时答复,并将视需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可将
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管
理部门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
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网
络互动媒体与投资者交流,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报道信息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并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及时编辑更新公司及人员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
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
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有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
网站和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
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问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或备案说明会情况,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积极办理相关投诉,
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
公司被投诉事项,董事会办公室能独立解决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解决,董事会
办公室无法解决的则请示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能独立解决的则由董事会
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无法解决的,则视事项的实际情况,一般事项由涉及的公
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解决,重大事项或涉及多部门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牵头负责,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禁止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等现象。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
构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
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
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四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将上述记录、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调研后,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
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
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
式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并对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
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还可
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
行信息披露,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筹备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以及路演
活动等相关会议的筹备,并准备相关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
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
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
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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