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在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 263 号 6 楼会议室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
席会议见证。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
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
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发布《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包
括本次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等)、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
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内容。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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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于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日前十五天,通知要素齐备。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十八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公司
此前发布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有关审议事项的专项
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上
海市闵行区虹中路 263 号 6 楼会议室召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
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
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5 名,代表股份数共
计 77,920,6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32%。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
时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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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十八项:
案的议案》(逐项审议)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情形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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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议案》
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
告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其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的已实施单
独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已实施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程序,涉及特别决议的已经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现场投票情况由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
按照会议规则,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经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
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效决议。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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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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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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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徐 晨 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马敏英 ________________
桂逸尘 ________________
二○二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