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灵深瞳: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1 00: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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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而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
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
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
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三条。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规范运作》规
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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