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
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
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
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如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
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
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时生效。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
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
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提交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
过后及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
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
存在异议的,可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会议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
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
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
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本工作细则所称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
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
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
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