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战略委员会成员
主持。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如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自送达董事会之时生效。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
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决策、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
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开展新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战略委员会提出议
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所需的公
司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所提议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需要董事会
决议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
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
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
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
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
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本工作细则所称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
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
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决议等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出席会议
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