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派格: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派格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1 0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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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1-
                                            法律意见书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经查验,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0日14:30;召开地点:上海市
嘉定区恒定路1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日),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91人,
代表股份234,750,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726%。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
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32,486,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4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7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2,619,0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2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08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32,606,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09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32,605,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23%。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232,616,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3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32,464,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5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3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32,551,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4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5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32,562,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3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4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32,608,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4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65%。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232,598,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3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47%。
  表决结果:通过。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442,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080%。
  表决结果:通过。
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426,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3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5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951,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6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8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议案3、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
                                法律意见书
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作为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以及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了议案3、4、5。本次股东会的具体表决结果
详见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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