蕾奥规划: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1 0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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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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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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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
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
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
陈述。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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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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