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投融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投融资决策机制,规范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融资决策行为,保障投融资决策合法化、科学
化、专业化、高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
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投融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投融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未来新业务发展方向、中长期公司科研和创新计划进行研
究、实施监督,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投融资委员会审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
投资、融资事项,达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融资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会或
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应先经投融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投融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一人。
第五条 投融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含)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投融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投融资委员会
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投融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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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投融资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投融资委员会工作组设在公司投资部,投资部经理负责投融资委员会和董事会之
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投融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提出建议;
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
实施战略,包括但不限于新业务拓展计划、市场开拓策略及营销模式;
作计划、公司科技创新孵化业务规划;
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投融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委员会的
具体要求及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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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事宜,并上报工作组;
第十一条 投融资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投融资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
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投融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投融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融资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投融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投融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投融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九条 投融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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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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