蕾奥规划: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1 00: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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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
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审议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以下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应当由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四)其他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独立董事,会议召集
人可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通知。当情况紧急且经全体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限制。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日
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
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包括举手
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五)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并及时报告董事会。独立董事工作记
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晰,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运
营情况、所议事项基本情况资料及需做出决策判断的必要资料)和信息,组织或
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
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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