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电力: 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1 00: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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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 规范总经理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山大电力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主持公司日常经营
管理工作。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 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 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 对总
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 总经理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 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 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正确处理所
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 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 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指标,
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
  (三) 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注重分析研究市
场信息, 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 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 采取切实措施, 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 提高经济
效益, 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五)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 抓好消防工作, 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六)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 不得越权
行使职责; 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 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
意见, 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七) 根据董事会的要求,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八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注重精神文明建设, 不断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 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逐步改
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注重员工身心健康,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
  第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充分
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
重大变化的;
  (二) 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
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 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十条 总经理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总经理的近亲属, 总经理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
总经理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前款第
(四)项规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违反前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
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公司按照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设置
各业务部门,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 或由总经
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或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
的重大事项, 以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总经理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总经
理视需要可决定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总经理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 形成会议纪要, 由参会人员签
字后下发执行。
             第五章 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由总
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可实行年薪制, 报酬由
董事会决定。若董事兼任上述职务, 其报酬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九条 总经理解聘事由如下:
  (一) 董事会决议解聘;
  (二) 总经理主动辞职并经董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因换届离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
时,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 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如本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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