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心医疗 2025 年公告
证券代码:300562 证券简称:乐心医疗 公告编号:2025-094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调整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人数由 2 人调整为 1 人,可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 104.00 万股调整为 100.00 万股,调整后可解除限售的
第一类限制股票数量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本公告披露日的总股本为 218,201,988
股)的 0.46%;
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日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第二个限售期为登记完成日起的 24 个月。第二个限售
期即将届满,公司将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后为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届时公司将发布提示性公告,敬请
投资者注意。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调整后)》。
由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1 名激励对象于
近日离职,根据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0,000 股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应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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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人数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人数由 2 人调整为 1 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由 104.00 万股调整为 100.00 万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以及 2023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票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中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有关的主要内容如下: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21,470.1188 万股的 1.02%。具体如下:
获授的第一类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股票数量 拟授出全部权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益数量的比例 额比例
潘志刚 董事、总裁 中国 200.00 57.14% 0.93%
董事、副总经理及
钟玲 中国 12.00 3.43% 0.06%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财务总
黄林香 中国 8.00 2.29% 0.04%
监
合计 220.00 62.86% 1.02%
注:以上是授予日的整体授予情况。
上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完成日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
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
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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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
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方可
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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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
的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净利润达到 3,000 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利润达到 5,000 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
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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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
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待改进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90%-100% 70%-89% 50%-69%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解除限售系数。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
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拟授予名单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如有异议可
通过电话、邮件、微信、面谈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监事会将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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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名单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列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8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 4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
计 350.00 万股。其中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20.00 万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 130.00 万股。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本次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 2024 年 9 月 10
日为归属日,已于归属日同日上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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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本激励计划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根据相关
规定对其持有的 60,000 股限制性股票以 4.97 元/股的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回
购总金额 298,200.00 元。律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法律意见书。截止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相关回
购注销手续。
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律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调整后)》《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律
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4.97 元/股,回购金额 298,200.00
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成相关回购注销手续,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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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事项外,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
不存在其他差异。
三、本次调整的相关说明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成就的议案》,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有 2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可解除限售条件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 104.00 万股,公司将在限售期
届满、进入解除限售期后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近日,上述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
规定,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调整后)》,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时由于 1 名激励
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可解除限售人数由 2 人调整为 1 人,可解除限售的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 104.00 万股调整为 100.00 万股。
四、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是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18 日,登记完成
日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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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司未出现前述情形,满足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解除限售条件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
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
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未发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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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
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经审计,公司 2024 年度实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净利润达到 3,000 万元 净利润为 6,136.42 万元;本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利润达到 5,000 万元 期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数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 值为 1,402.25 万元,剔除股
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 份支付费用后实际业绩为
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7,538.67 万元。公司本期业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绩水平达到考核目标。
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
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经审核,公司本激励计划授
评价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待改进 不合格
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解除限售系数 90%-100% 70%-89% 50%-69% 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1名激励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
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解除限售系数。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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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第二个限售期届满、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后公司可为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完成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本次拟
申请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 100.00 万股,涉及激励对象 1 人。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3 年 8 月 18 日,登记完成日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
(二)本次拟解除限售数量:100.00 万股
(三)本次拟解除限售涉及人数:1 人
(四)授予价格:4.97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拟解除限售
获授的第一类限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第
激励对象 数量占已获授限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姓名 制性股票的百分
(万股) (万股)
比
潘志刚 董事、总经理 200.00 100.00 50%
合计 200.00 100.00 -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5 年 9 月
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及董事会审议情况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
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程序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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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于近日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剩余1
名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条件,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为公司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并同意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人数由2人调整为1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由104.00万股调整为100.00万股,公司可按规定在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届满、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后为符合条件的激励
对象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调整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
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时由于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相关
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可解
除限售人数由 2 人调整为 1 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 104.00 万股
调整为 100.00 万股,公司可按规定在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
个限售期届满、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后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完成解除限
售手续。
七、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潘志刚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在本次董事会
决议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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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事项、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后)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
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后)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批准,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
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九、本次解除限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解除限售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
不利影响。本次解除限售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十、备查文件
(一)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决议;
(三)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