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贝斯美 证券代码:300796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I
特别提示
一、《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
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
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560.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6,114.29 万股的 1.55%。本次授予为一次
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65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
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授
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116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和单独或合
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III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IV
V
第一章 释义
贝斯美/公司/本公司/上
指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激励计划/本计划 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指
性股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有效期 指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
归属 指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归属条件 指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
归属日 指
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业务办理》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
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
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
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
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
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16 人,包括: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
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
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560.0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6,114.29 万股的 1.5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
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时总股本的比例
胡勇 董事、副总经理 16.00 2.86% 0.04%
方浙能 董事 10.00 1.79% 0.03%
屠汶君 财务总监 8.00 1.43% 0.02%
衣帅 董事会秘书 8.00 1.43% 0.0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518.00 92.50% 1.43%
员(112 人)
合计 560.00 100.00% 1.5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
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
第一个归属期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
第二个归属期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等情形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
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不得递延。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65 元/股,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 5.65 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33 元的 50%,为每股 5.17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1.30 元的 50%,为每股 5.65 元。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年
低于 2%或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4,000 万。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年
低于 5%或 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5,600 万。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或员工持股计划(如有)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归属比
例。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达标情况等做出绩效考核。激励对
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等四个等级,分别对应
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上一年考核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
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营业收入增长
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净利润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
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受行业景气度影响,贝斯美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普遍承压明显,2022 年至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复合增长率
平均值 -10.00%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复合增长率
中位数 -9.69%
由上表可知,2022 年至 2024 年贝斯美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平均值为-10.00%,中位数为-9.69%,贝斯美 2022 年至 2024 年营业收入复核增
长率为 31.50%,主要系 2023 年 12 月收购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导致 2024 年
营业收入大增所致,剔除 2024 年度捷力克营业收入影响,2022 年至 2024 年贝
斯美营业收入增长比例为-13.80%。此外,公司主要产品二甲戊灵价格在 2022 年
至 2024 年期间价格下滑,根据公开数据查询,二甲戊灵原药 2022 年价格为 6.8
万元/吨,2024 年末价格降至 4.5 万元/吨,降幅 33.82%,二甲戊灵价格下降亦会
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带来一定压力,因此贝斯美此次考核指标设置具有激励性。
贝斯美毛利率及归母净利润情况如下表所示,受行业景气度下行、整体需求
偏弱、农药去库存的压力持续、二甲戊灵价格下降等因素影响,公司营业收入的
增长存在一定压力,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毛利率和归母净利润下滑,2024 年
公司净利润亏损,此次考核净利润指标在实现扭亏为盈的基础上设置更高业绩目
标,因此贝斯美此次考核净利润指标设置具有激励性。
项目 毛利率(%) 归母净利润(万元)
在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同行业可比公司情
况及公司战略规划与自身情况等相关因素后,根据公司所处业务发展时期,设置
了各个归属期的考核指标,本次业绩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各个归属期考核指
标的可实现性及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
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
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
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对授予的 5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
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0.32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
(二)有效期:1 年、2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34.97%、30.73%(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 1 年、2 年
的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
构 1 年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公司最近 1 年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初,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60.00 万股,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 2,742.48 万元,
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
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
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
摊薄影响。
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
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
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
在价值。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
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
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四)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会应当对《管理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登记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
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
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
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
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
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
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不得递延。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公告,同时,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会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除外)。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或者股东会审议未通过本激
励计划的,自有关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二)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有权作废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四)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五)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激励对象为满足归属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办理归属事宜。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完成限制
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
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
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完成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
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四)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利益,应按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缴
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
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
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六)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应当返还既得利益,由
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情况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不对激励对象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继续执行:
(三)公司因本次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
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
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
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
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执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
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
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
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
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
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
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
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
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退
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是否纳
入归属条件。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
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
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
得税。
(七)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考核条件。继承
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
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
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
造成上述限制性股票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并给激励对象或其继承人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该等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由公司作废失效。
(八)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
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
励计划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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