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芳斋: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0 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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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
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
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
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是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
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及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财务、
审计等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违反《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以及公司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十条 当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按制度规定拟定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
准。若涉及信息披露负责人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负责。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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