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芳斋: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0 21: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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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更换,下同)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保障信息披
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或者进行专
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及进行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由公司管理层根据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职责、权限与条件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公司董事会审
计与合规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信息,由股东会决
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四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
作开展情况。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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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五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六条 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一)应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如实提供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事务所基本信息、资质证照,包括执业注册会计师在内的承办项目人员的相关
资质证件,诚信记录等;
  (二)按照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书面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
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为本公司提供相关服务所必需的执业资格
和专业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税、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准则,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具有能够完成各类型审计任务并确保审计质量的项目人员配备和质控、
复核体系;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和国家信息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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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年度审计业务
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年度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
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
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
年。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选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以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
  为保持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
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司应当通过指定网站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
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应至少邀请三家以
上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出年度审计事项的具体要求,由公司相关部门协
助开展前期的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包括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诚信情况等;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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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委员会;
  (三)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
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五)根据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合理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
务团队和成员个体三个层面细化选聘的评价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及构成、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团队及成员个体的评分标准应结合合伙人
的职级、取得执业资质情况、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处分、历史业绩及专业
符合度、从事与公司及拟审计主体主营业务相关性等,适当设置加分项或减分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
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一)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
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
应不高于15%;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三)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选聘基准价=各有效
报价之和/供应商个数),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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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和相关决策资料等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
年。
          第四章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与变更
  第十五条    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达成
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需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变更年
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原则上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变更年度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但发生以下情形,公司应变更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在提出更换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
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
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更换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
础上发表意见。
  公司更换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及时通知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发出就变更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的股东会会议通知时,应
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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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如有)。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与合规
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
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
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含20%)以上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选聘其
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报告的;
  (二)与其他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五)违反投标承诺或者合同约定,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
  (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发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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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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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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