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万林现代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
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企业经营目标;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指导、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设立审计部,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若发现公司重大问题
或线索,应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保密。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
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同时,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
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保证工作质量。
第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有经验的专业、
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项目,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及
时按要求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优化内部审计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一)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的
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二)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独立、客
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编制公司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
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
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子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
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
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
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
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
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
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审计委员会的安排,
确定本年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
施。
审计计划应包括工作目标、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所需的审计资源以及
后续的工作安排等。
第十四条 审计准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前,应当充
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准备阶段的工作包
括组成审计项目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收集审计
资料等。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审计事项,搜
集审计证据,发现审计问题及风险。审计小组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
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以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
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审计小组应对所获取的相关证据、信息进行整理、
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
关联性,依据相关证据对具体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应指定专人及时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审计
小组应组织复核并及时给予回复。审计小组应将反馈意见及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提
交审计部审核,按程序报批后发布正式报告。审计报告定稿后,经相关领导层签
批。
第十七条 审计整改。被审计对象根据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
建议书,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及时完成问题整改及风
险闭环,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对相关
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后续审计。审计部可以对重要审计事项及整改情况开展后续审
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