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林物流: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0 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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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合作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
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误导。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
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
大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结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和工作对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等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公告);股东会;公司网站;业绩发布与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传真与电子信箱;媒体宣传与访谈;邮寄资料;
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等。
  (一)股东会:公司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尊重股东的质
询权。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二)公司网站: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介绍公司的生产经营等信息。
  (三)业绩发布与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业
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
公司业绩。业绩发布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路演推介活动。公司应避免向分
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平等地向投资者、分析师
或基金经理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一对一沟通:证券事务部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的
来访,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
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五)现场参观: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到公
司现场参观。
  (六)电话咨询、传真与电子信箱: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
真与电子信箱,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
关心的问题。
  (七)媒体宣传与访谈:证券事务部负责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
公司战略等信息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对于重大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
前,公司内部知情者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董事会秘书
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
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
部其他规定,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十八条   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不泄露商业机密和平等对待投资者
的前提下,证券事务部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依照
以下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证券事务部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
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进
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二)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应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并
确保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三)公司应依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持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顾问在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投资者
关系顾问进行投资者印象调查,掌握资本市场对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
价,也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
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
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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