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林物流: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0 19: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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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运
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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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按规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独立董事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上述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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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
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
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股东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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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并作出决议。
  召集人应当对临时提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
核:
  (一)关联性。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三)合法性。该股东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四)确定性。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提议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要求另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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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
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
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
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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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
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
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在下列条件下,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投票权:
  有合理的理由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表
决权。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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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大会主持人
可让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必要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也可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其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据董事会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
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
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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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
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
知,由委托代理人依授权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如果迟到,现场
参会登记终止前出席会议的,可以参加表决;如现场参会登记终止后出席的,不
得参加表决,但可以列席会议;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案提出
质询、建议和发言要求,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影响股东会的正常进行,否则
会议主持人应当采取措施拒绝其入场。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席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
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
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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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发言应依照以下规则:
 (一)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 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
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四) 股东违反前三款的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必要时,
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
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
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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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
息时间。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式投票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会纪律,
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
少于人数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律师填补。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会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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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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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审议公司一次性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额的 30%且总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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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低于”、
                         “多于”
                            “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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